国税函[2005]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5-05-17
文号:国税函[2005]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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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围绕组织收入中心,坚持依法治税,突出规范化管理,认真组织实施汇算清缴工作,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较高增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一季度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1063.4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00.33亿元,增长39.4%。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566.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78.67亿元,增长46.1%.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31.31亿元;上海74.82亿元;江苏43.16亿元;黑龙江34.22亿元;辽宁32.29亿元;浙江25.48亿元;广东24.91亿元;山东22.13亿元;湖北17.82亿元;河北14.40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内蒙古245.6%;辽宁178.2%;河北152.4%;海南130.8%;山西128.9%;厦门126.7%;吉林99.6%;深圳94.7%;大连88.2%;江苏81.9%。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497.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1.66亿元,增长34.2%.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66.48亿元;江苏52.30亿元;广东48.38亿元;上海47.53亿元;北京28.20亿元;山东27.97亿元;河北26.39亿元;宁波21.66亿元;河南20.68亿元;山西15.8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山西86.5%;青海81.9%;内蒙古79.1%;河北73.4%;云南64.7%;河南62.6%;上海53.8%;甘肃53.0%;陕西49.2%;四川43.2%.

  二、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特点

  一是收入增长幅度稳步提高。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39.4%,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提高了9.9个百分点。

  二是一季度收入增、减起伏较大。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绝大多数地区增幅较高,其中国税系统有六个地区增幅超过了100%;同时,有3个单位收入负增长,其中,2个单位的下降幅度达到两位数。另外,2月份企业所得税收入共有23个单位负增长。

  三是重点税源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一季度,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其累计收入达到745.58亿元,占总收入的70.1%.其中,北京及华东地区的收入达到624.32亿元,占总收入的58.7%。

  四是重点行业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动力。一季度,石油、石化、烟草、金融、电力、保险、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达到458.3亿元,占总收入的43%,其中烟草、石油和房地产行业增速最快,分别增长153.3%、93.3%和81.1%。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经济增长、效益提高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奠定了税源基础。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一季度GDP增速达到9.5%,工业累计增加值增长16.2%,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7.4%,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能源类产品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拉动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快速增长。

  (二)加强征管,落实政策,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新办企业的监控和征收管理力度,大力清理欠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三)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各地抓得细、抓得实,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进行自核、自缴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另外,一些重点税源大户效益持续好转,去年应缴未缴所得税甩尾至今年汇算清缴入库数额增加较多,有力的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下一步组织收入的主要工作

  2005年,各地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的收入快速增长为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今年仍有一些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各地必须保持高度重视。要按照去年底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继续加大组织收入力度,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一)继续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各地应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幅度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动的原因,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监控,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弹性关系,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收入增减幅度变化较大的地区,应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原因分析清楚并上报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抓好汇算清缴的入库和总结、统计分析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税款入库工作,并抓紧做好汇算清缴的总结、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总局,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应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反映。一季度,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广东、湖北、云南、贵州、新疆、陕西、甘肃国税局,北京、吉林、山东、广西、陕西、青海地税局向总局报送2004年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弹性分析情况较好;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浙江、安徽、贵州、青海、陕西、大连、青岛、宁波国税局,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江西、云南、深圳地税局向总局报送2005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情况较好;天津、江西、湖南国税局,福建、湖南地税局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较好。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

  1.2005年一季度分地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2.2005年一季度分地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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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