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45号 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发文时间:2006-12-22
文号:国税函[2006]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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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勘察设计行业税收政策大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沈  彤>


    [摘    要]简要探讨了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征税的适用政策和主要内容。将以往按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调整为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务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勘察设计行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实施工程建设的重要 基础。从“ 两弹一星”的成功发射,到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西气东输、青藏铁路、载人飞船、奥运工程等众多重大项目中,都凝聚着勘察设计人员的智慧和心血。

    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指出,勘察设计行业属于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行业。其后,为支持我国勘察设计业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适用的税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行业整体税负显著降低。以下简要探讨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征税的适用政策和内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适用营业税政策

    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实行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正确理解和执行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政策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1245号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营业税政策,试作出如下探讨。

    2.1  勘察设计劳务内容的营业税注释?现行营业税政策中,关于勘察设计劳务的解释不够详细,其原因是勘察设计征税政策的发展伴随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完善。作者认为,1245号文件所称勘察设计劳务,属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范畴,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两类劳务。参考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以上法规内容,应为1245号文件执行的范围。

    2.2  确认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资格

    1245号文件规定,政策适用的主体为勘察设计单位。这里所称勘察设计单位,并未要求单位的名称中具有勘察设计字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因此,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一项基础参考资料。而对于一些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情况,由于其不具备管理资质,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鉴于勘察设计单位具有行业管理协会,通过联系勘察设计协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较方便地初步了解勘察设计单位基本情况,以利于统一宣传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2.3  对勘察设计劳务的确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2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征税,不能仅以建设部门经营资质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在一些涉及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中,还要注重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实质,以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2.4  勘察设计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

    有观点认为,勘察设计劳务与建设工程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纳入建设部门经营资质管理,可按照建筑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虽然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建设部门管理的资质,但是,按照生产经营行为特征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勘察设计业务不属于建筑业项目征收范围。我们能注意到,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劳务有许多,比如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目前均未《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主要体现为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型活动,与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显著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2.5  建设工程设计劳务与其他设计劳务的区别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与其他诸多设计业务不同,如与广告设计业务不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适用于资质管理制度.尽管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方面,可能适用相同的营业税税目,但是,按照124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设计业务,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目前按照其营业领全额计征营业税。二者税负存在显著差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予以区分。

    2.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的核算

    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巳发展成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智力型行业,勘察设计单位的收人也不仅限于勘察设计业务收入,还有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服务业收入。考虑到不同业务适用税收政策和税负不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勘察设计业务收入,应与其他劳务收入项目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计征营业税务局。对于收入核算中未区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对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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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