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6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28
文号:国税函[2005]1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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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推行到三级预算单位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进行了调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科目

  (一)行政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7),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1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拨入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4.在“拨出经费”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二)事业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03),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12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科目。

  (三)建设单位

  1.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4),并按财政资金的类款项下设明细科目。

  2.资产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编号235),下设“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在两个明细科目下,按类款项增加下级科目。

  3.在资金来源类的“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科目的原明细科目下增设“实际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三个明细科目。

  二、其他事项

  (一)加强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执行。不允许中央财政拨款的基本支出经费与项目支出经费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允许各项目支出经费间相互调剂使用,项目支出经费来源不足时,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经费超支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0号)规定列支。

  (二)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建设单位会计科目除本次增设的会计科目外,其他部分仍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国税局系统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二级预算单位,以及2006年准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三级预算单位,须按上述要求在年初增设会计科目;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的会计科目可暂不做以上调整。

  鉴于本次增设会计科目仅限于三级以上预算单位,为了避免破坏原财务软件的基础数据,本次增设科目的《通用》软件升级参数总局不再下发,由各单位根据以上会计科目变化自行增设。总局将在年底前对网络财务软件中的会计科目进行统一增设,请各网络财务软件试点省局的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引用并对下发布。

  (三)各省局系统财务及机关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设置2006年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认真做好改革前后会计账务衔接及年终结余资金的对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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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