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约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13
文号:国税函[2005]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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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04年9月施行一年多来,各地能够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实施预约定价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执行该规则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如不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审核评估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预约定价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约定价是一项关系到未来若干年度税收事项的工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出发,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预约定价,提高工作质量,防止盲目追求签约数量,忽视质量,导致后续工作被动等情况的发生。

  二、在选择预约定价谈签对象时,各地要从节约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侧重选择已经被税务部门进行过转让定价审计调整的企业或熟悉的行业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

  三、凡符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三种情况之一的,各地应严格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总局审批(相关格式参阅附件),在得到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不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报批,各地可将审批材料直接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外的预约定价谈签工作,各地要在同意接受企业预约定价申请的同时,书面报告总局,并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按照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及《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预约定价安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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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报告》基本格式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纳税人名称、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投资变动情况、经营期限、开业时间、生产经营范围等;

  (二)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主要税种、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相关依据等;

  (三)开业至今的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可用图表列示)等;

  (四)以前年度是否对该企业进行过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审计结论、以及跟踪管理情况等。

  二、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

  (一)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关联企业(可用图表列示)、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关联交易额占全部交易额的比例(可用图表列示)等;

  (二)可比性分析:可比信息、差异调整、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理由等;

  (三)拟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公平交易值域、假设条件等;

  (四)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税收协定需要进行相互磋商的问题、是否需要签订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审核结论

  (一)是否接受该项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理由;

  (二)预约定价安排对税收的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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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