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1-23
文号:国税发[2005]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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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中纪委、监察部等四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于9月6日向十一个重点地区发出紧急通知,对清查处理税务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9月26日又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税务干部参与投资办矿问题的紧急通知》,进一步提出了组织清查的要求。按照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党组及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传达通知精神,认真调查摸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清查处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初步统计,全国税务系统共清理出投资入股煤矿的税务干部91人,涉及10个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投资入股493.88万元。目前,共撤出投资221.33万元,尚有272.55万元未能如期撤出,共涉及3个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及安监总局将派出监察组对部分地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是否成立专门清理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登记、撤资;是否建立了举报制度等。督察组将对清理纠正工作不认真的单位予以曝光,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根据前期全国税务系统清理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彻底解决清理出来的有关问题,总局对清理纠正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有关要求重申和强调如下:

  第一,各级党组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坚决清理纠正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第二,要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煤矿入股案件,要态度坚决,积极支持配合他们的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违纪案件,处理、处分的原则和标准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所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投资入股的煤矿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认真稽查,防止税款流失。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要举一反三,彻底清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企业投资入股以及其他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各单位要在近期开展清理纠正“回头看”,看是否还有未清理出的问题,是否对没有撤资的人员进行了处理,是否建立了把这项工作持之以恒抓下去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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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