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
发文时间:2005-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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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要求,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税控IC卡的灌装事宜,公告如下:

  一、灌装机构和受理时间

  已委托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负责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的所有灌装工作。

  灌装机构从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开始受理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的灌装申请。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二、灌装流程

  灌装流程包括符合性验证、算法及密钥灌装和税控IC卡初始化三个环节。其中符合性验证为免费服务项目。

  (一)符合性验证

  为了保证税控机具和税控IC卡能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效衔接,灌装机构将对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报送的每一型号的税控机具样机和将要配套使用的每一型号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一型号税控机具样机两台;与税控机具配套使用的每一品牌(至少两个品牌)税控卡和用户卡各两套。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采用其它品牌的税控IC卡,则须在灌装之前对新使用的卡重新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向灌装机构提出符合性验证预约申请,灌装机构在受理预约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实际验证时间,每款税控机具实际验证时间大约需要两个工作日。《税控机具符合性验证预约表》(样表)见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将向灌装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卡,并委托灌装机构对税务管理卡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送验的每一型号税控机具进行符合性验证。

  灌装机构可以对通过符合性验证的企业给予小批量卡片的灌装。

  (二)算法及密钥灌装

  灌装机构仅对通过符合性验证并入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所使用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算法及密钥的灌装,并按照税控机具机器编号统一进行管理。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灌装一张税控卡。灌装完毕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返还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只有经过算法和密钥灌装的税控卡和用户卡才可销售给纳税人。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序列号段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控机具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新的地区中标后,须将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灌装时提供)、一定数量配套空白税控卡和空白用户卡。《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登记表》(样表)见附件三。

  (三)税控IC卡初始化

  纳税人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税控卡和用户卡后,需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初始化卡片。纳税人应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自行或在生产企业的指导下对指定机器编号的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方可投入使用。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对应一张税控卡。

  关于税控IC卡发生故障或损坏如何补发,另行规定。


  附件1


灌装机构联系方式


  灌装机构名称: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

  灌装机构地址:北京市5102信箱06号(邮编:100094)

  联系人:穆云岭、罗文锋

  电话:010-66328514

  传真:010-62409373

  E-mail:iccardcenter 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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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