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5-04-28
文号:国税函[2005]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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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下发后,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按照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业务分工,对提出生产税控收款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目前,资质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资质审查企业的名单已公布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二)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告的获得资质认证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名单,授权其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作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者,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工作周期约需50天左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并已同意将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并制定下发了《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同时,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已进入实地测试阶段,预计5月中旬完成。总局将在正式推广使用前安排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

  (五)为规范税控发票的规格,严格印制、使用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二、正在制定的几项配套制度

  (一)总局将制定统一推行税控收款机行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申报办法,以便统一税控收款机营业税的纳税申报。预计5月初出台。

  (二)总局即将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公告》,预计5月份出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请各地自行查阅。

  (三)总局还将制定防止生产企业和服务商走逃的措施,确保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产品能够得到应有的服务。预计5月底出台。

  (四)总局将制定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票种及票量核准、发票发售、月中购票、增购票量核准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预计6月底出台。

  (五)总局将利用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展"以票控税",制定票表比对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以做好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与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工作,强化税源管理。预计6月底出台。

  (六)总局继与财政部制定鼓励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后,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制定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以推动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顺利进行。预计6月底出台。

  三、系统运行环境的准备和要求

  (一)根据总局一体化技术路线,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取省级集中的方式运行,即:数据和处理均集中在省一级存储和运行,前端操作工作站微机分布在各个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用J2EE三层架构设计开发,数据库采用ORACLE 9i,中间件采用BEA公司的WebLogic 8.1,浏览器为IE 5.5以上。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中间件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PC服务器,网络利用国地税系统广域网。

  地税系统原则上与国税系统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总局特组织开发了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库采用ORACLE 9 Lite,Windows98以上操作系统。

  (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使用的税控IC卡密钥发行采用网络发行机制。为保证密钥发行安全,总局将统一部署配备税控专用密码机,每个省局将配备一台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在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卡片发行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等涉及密钥处理的功能需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与省局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联网才可实现。即:在正式运行过程中,涉及卡片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时要保证单机与部署在省级的密码机系统保持连接,以便采用密钥进行加解密。

  (三)用户卡及读卡器

  "用户卡"是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中税控数据报送到税务端的传输介质,也是税务端监控信息传回纳税人端税控收款机的传输介质。税务端通过通用读卡器读取用户卡报送数据并往用户卡返写监控信息。

  国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专用读卡器。在正式推广前,由总局统一对现行的防伪税控报税读卡器进行升级,不足部分由总局统一配置。地税系统通用读卡器由总局通过招标统一配置。

  (四)与各地征管软件作好衔接

  税控收款机系统在发票信息写卡和申报一窗式比对环节需要与各地征管软件衔接,总局将专门下文公布系统接口规范。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衔接工作总局已经统一解决。各省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由各省根据总局公布的系统接口规范自行解决。

  (五)关于小型机等设备情况

  目前,由总局为各地国税系统配备的小型机已进入招标阶段。

  四、对各地的工作要求

  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时,总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在此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要求,着手前期准备工作:

  (一)调查摸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而必须分行业、分区域摸清底数,抓住那些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平时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假发票而且交易频率高、现金结算多、核算不健全的重点行业和纳税户,在推广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准备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分别轻重缓急,选准推行行业次序,合理拟订"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标准,共同为地方政府起草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报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与此同时,要周密计划好内部的工作流程、岗责设置以及员工培训,确保推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协助招标。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总局编写的《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范本》(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参与并协助地方政府负责招投标工作部门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招标文件,重点要把好售后服务关,确保选型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进而促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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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