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3-07
文号:国税函[2005]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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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查核和收集以及交换工作,现将2004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4年工作情况

  2004年我国共收到20个国家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236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发情报509份,6个国家提供的自动情报逾10万条,绝大部分已转发各地查核。另外,2004年我国向7个国家发出专项情报请求18份,已收到回复6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1份;向3个国家提供了批量自动情报。

  2004年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对缔约国向我提出的专项情报请求和提供的自动、自发情报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查核工作,并按总局要求的时间上报了查核结果。从总体情况看,2004年的情报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查核质量上均有所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情报交换是我国和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双边不纳税等违法行为,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税漏洞,实现税收精细化管理,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许多省市税务机关对情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确保了情报工作的人员配置,为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增配了硬件设施

  2003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建立起总局与省局间的情报交换网络。2004年大部分省市在开通了与总局进行情报交换的NOTES信箱后,还建立起与下一级单位的情报交换NOTES信箱,在满足情报交换保密要求的同时,使情报的传递更加顺畅,提高了情报工作的效率。

  (三)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

  2004年总局两次组织各省情报工作人员参加由OECD专家主讲的OECD情报交换范本及其注释的培训班,并举办了多次业务工作座谈会。一些省市还对本省从事情报交换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和座谈,大家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情报工作意识,提高了业务水平,对于寻找和利用查核线索、提高查核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突出单位

  从各地查核外来情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外提供自动情报、自发情报和专项情报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综合考核,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江苏、山东、广东、北京、辽宁、浙江、湖北、黑龙江、吉林、江西、青岛、宁波、深圳市(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安徽、广东、湖北、黑龙江、吉林、青岛、深圳市(省)地方税务局。

  二、2005年工作安排

  2005年要继续开展对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工作。在自发情报的收集方面各地要通过业务培训等提高情报意识,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注意收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同时,各地还应加大对外专项情报请求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对于保证外来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总局在每次转发情报的文件中都加以强调,但仍有个别省市不按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或者虽然上报但查核质量较低、法律法规适用错误。2005年总局将对上报查核报告不及时或查核质量低下的单位采取发文催办或责其重查的方式予以批评。

  2005年总局将从情报的查核质量和上报时间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对外来情报的处理工作

  1.从情报线索利用是否充分、查核是否彻底、税收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税款及滞纳金等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上报查核结果是否及时等方面,考核外来自动情报和自发情报的查核质量。

  外来自发情报虽然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情报线索清晰明确,征税依据充分,可利用价值高。各地应充分利用外来自发情报提供的线索,拓宽思路,克服畏难情绪,保证税款、滞纳金等及时足额入库,提高自发情报的查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NOTES系统传递税收情报交换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132号)要求各地于2003年4月15日前建立并开通情报交换信箱,但至今仍有部分地方没有完成此项工作。从2005年开始,总局将不再以纸质文件下发外来自动情报,而统一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NOTES系统向各地转发(包括外来纸质自动情报和外来电子自动情报)。因此,要求尚未开通情报交换信箱的省级税务机关尽快完成情报交换信箱的开通工作。

  2.从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限上报查核报告、查核结果是否满足了缔约国专项情报请求中要求查核的问题等方面,考核外来专项情报请求的查核质量。

  (二)对外情报的处理工作

  1.按照对等互利的情报交换原则,对外提供自动情报是取得外来情报的前提。2005年总局将继续组织向美、日、韩三国提供自动情报,并从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数量上报等方面,考核对外自动情报工作质量。

  各地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通过NOTES系统向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2004年度以上三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收入的自动情报,同时办理纸质文件予以说明。

  2.自发情报针对性强,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一直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普遍欢迎。我国每年收到大量由缔约国提供的自发情报,对提高我国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但在对外自发情报的收集提供方面我国一直没有进展。200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征管环节注意收集信息,首次向缔约国提供了缔约国居民从我国取得文物拍卖收入的自发情报,实现了我国对外提供自发情报零的突破,受到情报使用国的好评。从2005年起,各地应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意识,积极开展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工作。

  3.对外专项情报请求是取得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证据的重要途径。各地应积极利用这一途径,开展对跨国纳税人境外取得收入的情报收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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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