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22
文号:国税函[2005]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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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5]1号),总局制定了《2005年全国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05年全国税务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全国税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全国税收征管会议、全国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简称五年轮训规划,下同),以税务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为目标,以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五员"培训(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税收分析人员)和加快施教机构发展为重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力度,大幅度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认真组织好大规模干部轮训工作

  根据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安排各类培训项目,按照五年轮训规划的部署,指导好本系统的轮训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落实好全年各类培训任务。

  一是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培训。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能力要求和总局印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中规定的税务干部应具备的六种能力,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能力,全力推动税收事业的发展。总局重点抓好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工作,组织好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项目,继续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司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班;各省局重点抓好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和轮训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规定的公务员九种通用能力,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试能力。通过培训使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现代意识、宏观意识、创新意识,提高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管理理论和税收理论水平。

  二是以提升岗位技能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五员"培训。要摸清岗位技能现状,掌握实际工作需求,根据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各岗位的要求,拟定"五员"岗位能力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目标与任务,设计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五员"培训工作,并加大指导、督促与检查工作力度,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或业务能手竞赛。并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基层税务干部轮训工作的开展,重点加强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注重培训各类业务骨干。

  三是以提升办公技能为重点,组织好机关干部培训。根据税收中心工作安排、岗位技能要求和机关干部的培训需求,切实做好各级税务机关干部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总局、省局机关干部的培训。可采取集中办班、跟班(跟系统培训班学习)、安排专题培训班(设计培训"菜单"、"套餐"供机关干部选择,在局机关定期举办系列讲座)、开展网络培训等形式,不断提升系统内各级机关干部的办文、办事、办会能力。

  四是以突出适应性为重点,组织好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61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及《税务系统公务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试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初任培训,为新录用公务员打好入门基础。各省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紧密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初任培训工作。总局将加大对国税系统初任培训质量的检查、考评力度。

  二、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着力培养高层次、高技能税务人才

  根据税收中心工作的需要和税务干部职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养实际工作急需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继续委托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为税务系统培养紧缺人才,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公共管理、法律、财政学等专业硕士、博士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硕士、统计分析人才等培养项目,努力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水平。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与税收工作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律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各类税务人才库,逐步形成梯次人才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高中初级结构合理的税收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中高级人才的培养绩效评估,做到真才实学,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使其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骨干与中坚力量。

  三、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加快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发展

  要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出一流师资、推一流项目、保一流质量、创一流水平、建一流环境"的"五个一流"的目标和任务,加大教师队伍培养与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师资培训能力,与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兼职教师聘任与专职教师实践锻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强化培训教学与税收政策研究,着力建设特色培训项目,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扎扎实实地做好施教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逐步推出一批税务系统内一流的培训基地、研究基地和考试基地,为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不断完善,重在应用,满足广大税务干部对新型教材的需要

  要以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系列教材(基础知识X、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Y、更新知识Z)为载体,推动全员培训工作的开展。积极做好系列教材的推广使用工作,根据轮训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征订,促进新型教材与干部轮训、在岗自学更好地结合。及时总结、反馈在教材使用过程中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以便今后进行修订和完善。总局在完成X部分电子化教材的基础上,着手开发建设Y部分电子化教材,修订先期出版的X部分纸质教材,并在完成X部分题库建设的基础上,完成Y部分题库建设。同时,组织教材建设工作调研,及时掌握基层对培训教材新的需求,集思广益,不断进行教材创新与开发。

  五、创造条件,勇于探索,积极推进远程税务培训

  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步骤,推进全系统远程培训工作,在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上力争有新的突破。要以税务系统内部网、互联网为依托,以网上课件、光盘等为载体开展远程培训工作,实行全方位培训。总局在内部办公网站和门户网站建立税务远程教育培训栏目的基础上,抓紧完成远程培训平台建设,搞好远程培训需求调查,制作、选购若干实用、生动、新颖、急需的远程培训课件,普及网上在线学习,有效地发挥网络的作用,并做好各省局远程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现有资源条件,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引导干部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在岗学习。

  六、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

  要着重研究探索有利于提高税务干部的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训方式方法。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推广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多采用参与式、互动式、研究式的教学方式,让学员主动参与培训过程,增强培训的吸引力,激发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不断创新培训教学方法,区分不同培训类别和科目,采用课程组教学、情景教学、案例教学、讨论教学、问题教学等现代培训教学方法,大力开展培训教学法研究,不断推出适应不同培训项目要求的、能最大限度提高培训效果的方法;积极倡导研究性学习,让学员变过去被动接收知识为主动思考与探索问题,在活动、表现和体验中反思自己的经验与观念,在交流和分享中学习他人的长处,在培训过程中营造研究氛围。针对当前税收工作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组织学员进行研究讨论,促进培训效果的提高。

  七、规范运作,狠抓落实,对培训全过程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力戒抓而不紧、浮而不深、华而不实、粗而不细,在培训工作中全面实施规范管理。要以《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指导规范(试行)》为指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管理基础,优化培训流程,细化岗责体系,明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制度,特别是加强学员报名、报到、在学及结业管理,促进培训工作高效、协调运转。做好培训评估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评估考核制度,在目前广泛开展的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对学员反映、学习效果、行为改变、组织绩效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要着力加强对各类培训的指导、督促与检查考核,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克服不足,全力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局将以"五员"培训工作、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和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为重点项目,继续开展培训工作考评(考评方案另发)。

  八、积极引导,典型示范,努力推动学习型税务机关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税务系统学习型组织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构建共同愿景,塑造"团结、奉献、求实、创新"的团队精神和共同价值取向。要创造条件,形成团队学习模式,培育多样性的学习载体与形式,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大力提倡税务干部在岗自学。要强化各级税务机关培训学习保障功能,建立培训学习档案,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税务干部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有效学习。总局拟于上半年召开一次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研讨会,研究学习型组织的创建规律,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拟定《税务系统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指南》,不断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创建活动。

  九、练好内功,强化素质,提高税务教育培训管理水平

  全面加强税务教育管理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继续在全系统开展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的练内功活动。总局拟于2005年下半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第九次教育工作会议。要加大培训管理者培训力度,更新教育培训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数据意识、基层意识、人本意识,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管理模式与方式方法。注意从机制上研究和克服妨碍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的因素。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增加制度刚性,推进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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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