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0
文号:国税发[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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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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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