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12-05
文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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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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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