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08-07-17
文号:国税函[2008]6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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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和掌握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和税收状况,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规定从2008年起通过网上直报方式采集重点企业集团季度和年度税源、税收数据。按照文件要求,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应于2008年5月底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税务总局,但由于安全评估等方面的原因,税务总局网上直报系统至今尚未开发完毕。为保证企业集团监控工作的需要,并为企业集团纳税排行榜提供数据支持,经研究,决定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临时变更为通过重点税源监控软件TRAS和EXCEL文件方式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表式

  为方便企业集团填报和税务机关整理上报,此次上报的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表在原下发表式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简化后年报表仍然分为《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两项,具体表式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集团年报表》统计范围包括本集团所有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年报表》只填报2007年公历年度内实际缴纳增值税大于500万元或营业税大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此数额之下的企业不必单独统计上报。

  二、采集方式

  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采集方式临时变更为:由企业集团汇总集团及成员单位数据,之后报集团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再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具体为:

  企业集团负责汇总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其中《企业集团年报表》推荐使用TRAS企业端软件填报,未安装该软件的也可用EXCEL表式填报;《成员单位年报表》一律用EXCEL文件报送,文件名称统一要求为"企业集团全称或具有明显标识的简称+成员表+后缀"组成,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报的《成员单位年报表》文件名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成员表。xls"或"中石油成员表。xls".用EXCEL文件上报《企业集团年报表》的,报送文件名将上述文件名中的"成员表"改为"集团表"即可。

  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两张年报表的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对企业集团采用EXCEL文件报送《企业集团年报表》的,要转换为TRAS任务后再行上报。《成员单位年报表》在审核无误后,仍以EXCEL文件形式上报。

  实行网上直报方式采集重点税源数据的地区,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采集年报数据,也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当的方式进行采集。

  2007年企业集团年报表软件任务从"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表任务"目录下载。

  三、统计范围

  2008年企业集团监控名单已随国税函[2007]1273号文件下发各地,该名单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集团调查名单拟订。今年以来,各地反映列名企业集团中有一些是不编制集团合并或汇总财务报表的企业,也有一些是因空壳、停产或其他情况而无法填报集团报表的企业,而同时本地一些生产经营以及纳税规模都很大的国有和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集团并未列入监控范围。为减轻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负担,确保数据价值,各地可对2008年企业集团监控范围做适当调整,将无法取得数据的企业集团从监控名单中剔除,并将在全国及本地区影响较大、2007年合计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纳入监控范围。2007年年报统计范围和2008年企业集团季报统计范围均按此执行。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因时间紧张,并考虑各地在年初已经将有关要求布置各企业集团,准备工作比较充分,2007企业集团年报表上报时间定为2008年8月12日前。

  2007年《企业集团年报表》和《成员单位年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向税务总局报送,地址为"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报送至"税务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企业集团/工作交流"目录。

  2008年企业集团季报数据仍按网上直报方式采集,具体事项待系统开发完毕后另行通知。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做到不疏漏、不重复。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宣传辅导,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接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并取得应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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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