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6-05
文号:国税函[2008]5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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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应带头贯彻落实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带动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运用现代节能技术,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抓好示范、加大宣传,建立促进节能的长效机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工作规划,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节能减排任务的,到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三)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细化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发挥税务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四)加强建筑设备节能管理。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积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进行围护结构改造,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节水及环保改造,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节能改造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的能源服务机构对机关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五)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或当地政府核定的编制数严格控制公务车辆数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和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格公车使用批准和登记制度,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编制内的公务用车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单车核算。定期考核车辆百公里油耗,逐月编制车辆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报表,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六)加强日常节能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加强办公设备节能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尽量共享使用,不使用时即行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在办公区推广使用节能开水器,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减少开水器的开启数量和时间。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节约用水,加强设备耗水的改造和新技术利用,逐步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量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并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采用漫灌方式。

  (七)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巡查制度,每天按巡视路线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建立健全专职质检员制度,加强设备设施预防性维修和换季修理,确保大型耗能设备运行效能比处于最佳状态。加强能源消耗监测评估,对办公建筑水、电、油、气等能源的消耗状态进行分项计量,实行即时监测,在对各能耗部位进行精确计量的基础上,通过统计核算进行科学管理。加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检查力度,定期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空调、电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使用情况。通过完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系统运行、安设调节装置、规范用能行为等措施,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运行能耗。

  三、加强宣传,提高全员节约意识

  (八)加强教育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使所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了解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税务总局将举办中央空调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供电系统节能运行与管理、消防安全及楼宇智能化设备运行与管理、供暖系统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机关办公楼节能型物业管理、建筑节能新技术培训班,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也要组织相关专题培训,要通过培训,提高后勤部门能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培养节能减排骨干力量。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推进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

  (九)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税务干部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历史责任感。要通过定期制作各种宣传板报,在人员流动较大和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宣传节能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以节能减排为主题的展览和公益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做到人人崇尚俭朴节约,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并带动家庭和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十)树立节能减排典型。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和单位实际,制定“节约型机关”具体评价标准。要树立在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先进典型,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2008年,税务总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区、市)税务局,进行建筑节能工作考察和验收,树立优秀典型,推动全国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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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