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69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
发文时间:2007-01-11
文号:国税函[2007]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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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加强单证备案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要将2006年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比重较大、曾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等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地的检查面应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标准:

  (一)对外贸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

  (二)对一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50%以上。

  三、检查的内容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规定。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次出口退(免)备案单证检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应尽快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各地要合理调配人员和安排工作,处理好检查与日常出口退税工作的关系,防止因开展检查工作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二)对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以及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问题,必须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该暂停退税的暂停退税,该移送稽查部门的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三)请各地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填写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附件)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同时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的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FTP服务器/“各地上传”文件夹。

  附件: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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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