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
发文时间:2019-03-04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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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问题摘自2019年2月28日举行的天津市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7、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中国财税浪子的分析


  【中国财税浪子】有人认为,看了这篇问答后,满三年就必须转入所得。我认为,这是我们曲解了黄橡文副处长的本意。这个回答并非要求你应付款项满三年就必须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是强调只有确实无法偿付的情况下,才作为其他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实是将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列做其他收入的,而其他收入最终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提问人所说的三年以上,并不等同于黄橡文副处长在回答中所称的无法支付。


  第一、确实无法偿付是一个质的结果,而满三年只是一个量的变化。不是所有的量的改变都会引起质变。只有达到足够多的量的积累,才可以引起质的改变。因此单纯以年度长短来判断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偿付,本身并不必然合理。


  第二、满三年未必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该笔债务届满三年,但是可能期间权利人已经提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等,导致时效中断。再退一步,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必然意味着债务的消亡。


  第三、满三年并不等于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主体首先应当是当事人企业,但能否偿付需要收到诸多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至少不能一满三年就认为款项无法支付。


  第四、确实无法偿付应当和企业的财务处理挂钩。比如企业经内部程序判断款项无法偿付,将其转作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金或者其他收益。我们无需纠结企业财务处理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这个时候既然当事人做出了无法偿付的意思表示,可以确定该笔应付款项在当年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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