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17
文号:国税函[2007]12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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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07-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采购计算机类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在国税系统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现将本次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网络设备、UPS电源和信息安全产品等9类设备。根据设备种类、性能、技术指标和不同配置,9类设备细分为136个品目。本次共有70家中标供应商入围,136个品目共有811款产品中标入围。

由于信息安全产品的特殊性,入围的第9类信息安全类中标产品需送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中心进行验证测试,此类产品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入围产品名单待测试完成后下发执行。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采购人)。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三)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计算,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为1年。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供货有效期如有调整,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二、中标产品价格

(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价格均为中标最高限价,中标最高限价=市场价或媒体价×价格折扣(%)。中标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格,送货、安装、调试等辅助服务费,售后保修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所有中标产品保修期为3年或3年以上,即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免费保修3年或3年以上。保修期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本次协议供货保修期比部分市场产品的标准服务期(1年)长,因此少数产品中标价格可能高于市场价格。采购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仔细核对后,确定采购事项。

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每年保修费已单列,采购人可根据采购产品实际需要选购(延长或缩短)保修期。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最高限价只能向下调低,不能向上调高。如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应对中标产品价格进行相应下调。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更新换代、停产,在不降低原中标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税务总局核准,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原中标产品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价格,其价格折扣不得高于原中标产品的价格折扣。

如果中标产品发生配置升级,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向税务总局申请调整配置,调整后的型号、价格和折扣不变或更优惠。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优惠促销活动,如涉及本次协议供货产品、选件和耗材等,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

(六)各采购人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协议,及时协调解决或给予处罚,切实保护采购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本次中标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

2.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的约定时间内调整价格;

3.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其他违约、违规情况。

三、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根据各类产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大小,分别按下列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一)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人可结合部门实际需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按程序确定或随机选定某一品牌,指定1家或选择3家协议供货商,再次商谈价格,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中标产品,只适用于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金额为30万元(不含)至12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三)采购金额为12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采购人必须将采购需求报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由该部门在中标产品范围内组织,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

省国税局采购部门竞价采购后,由该部门与相关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同签订及付款方式。

(四)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上报税务总局进行公开招标;或经税务总局授权,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采购人如需在标准配置产品之外,增加或调换部分模块或采购耗材,可按选件和耗材分项报价选配后,再分别按上述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调换模块或采购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标配货物金额的10%。

除以上四种情况外,如因特殊情况,需采购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应由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按规定报税务总局授权采购。对于需求较急且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采取“协议+定点”方式自行购买,但应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采购。

四、竞价方法

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采购人必须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再次商谈价格或二次竞价。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竞价方法:

(一)以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为基础,与供应商实际提出的本次报价(即绝对价格)进行比较,选择最低采购价格成交。

(二)以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为参照,与供应商实际提出的价格折扣(实际价格/最高限价,即相对价格)进行比较,选择折扣价格最低者成交。

(三)以最高限价为依据,综合考虑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以二者加权综合评价得分最高者成交。如,设绝对价格(P)和相对价格(R),满分为100分,且P和R权重分别为A和B(A+B=100),则竞价得分S=(Pmin/P)×A (Rmin/R) ×B。其中:(1)Pmin 、Rmin 分别为所有竞价供应商的最小值;(2)P和R所占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A:B=70:30或60:40或50:50等)。

在以上三种方法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和产品性能及产品更新情况,可以实行网上协议供货竞标采购,以价格和性能综合考虑得分最高者成交。如,设产品价格(P)和产品性能(Q),满分为100分,且P和Q权重分别为X和Y(X Y=100),则竞标得分:S=(Pmin/P) ×X+(Q/Qmax) ×Y。其中:(1)Pmin 、Qmax分别为所有竞标供应商价格的最小值和性能得分的最大值;(2)P和Q所占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X:Y=80:20或70:30或60:40等)。

实行网上协议供货竞标采购,原则上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如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并由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报税务总局授权后实行。

五、采购程序

本次协议供货,采购人必须全部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基本操作:

(一)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竞价方法;

(二)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产品,随机或按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

(三)通过网络发布采购需求、竞价方法及采购相关条款和规定,并通知邀请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参加商谈或竞价;

(四)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施采购,并按规定签署合同;

少数暂不具备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条件的采购人,经省国税局采购部门批准后,可暂实行手工操作进行采购。

六、采购合同

本次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实行网上采购电子化管理,即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电子合同文本,自动生成采购信息统计数据。采购人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合同无效。

(一)由税务总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2007—2008年度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项目协议书》,分别规定税务总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在税务总局协议书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合同》明确约定了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出现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或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采购协议供货外产品、更换模块或增减配置的,应在《合同》附件1《协议供货货物基本情况一览表》“调换配置”一栏中注明。

(五)《合同》一式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协议供货商各执一份。

七、货物验收

(一)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二)货物验收时,应由采购部门、技术部门或使用部门人员与协议供货商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三)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四)《验收单》依据《合同》自动生成,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八、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采购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4.中标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擅自提高价格的;

5.中标产品媒体价或市场零售价降低时没有进行价格调整的;

6.不接受零散采购的;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8.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本通知规定的。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验收,按合同要求和约定付款,自觉维护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形象。

九、有关要求

本通知所指“中标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亦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即原厂商或总代理商)和协调人。“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标供应商授权、分散在各地的中标产品分销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最终供货商。为严格协议供货制度,现对采购人提出要求如下:

(一)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等九类设备的,必须在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除遇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授权外,均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向税务总局反映,按规定向税务总局办理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要求,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可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税务总局核准并商中标供应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二)本次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采购人应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实施采购,也可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或税务FTP内网查询以下信息:

1.2007—2008年度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中标情况一览表;

2.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

3.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书》。

(三)税务总局将建立协议供货反映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对于本次协议供货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省国税局采购部门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四)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本通知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

(五)如果发现有违规采购的,税务总局将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联系电话:010—63417045,6341704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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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