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2-05
文号:国税函[2007]1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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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严格加收滞纳金,确保申报准确率。为制止滞纳金加收的随意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准确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未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6月1日起按日计算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注重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增值利用。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要严把申报数据的录入关和审核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并防止垃圾数据进入汇缴系统,注重数据质量,确保2006年度上报汇算清缴数据的完整、准确。此外,总局最近编制下发的《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资料》,是在归集、整理、分析2005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编印而成的,内容丰富、数据翔实,可广泛应用于涉外税收管理各工作环节。各地可充分利用汇算清缴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按照一体化工作运转机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汇算清缴、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做好软件的升级及运用工作。为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根据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在申报系统中试挂了4张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门规范的格式)和7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申报附表(见附件2)。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总局暂不统一要求纳税人填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并指导纳税人填报。此外,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软件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内对汇算清缴软件进行修订、升级,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软件补丁,并通知纳税人对软件进行升级。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


  一、工作要求

  (一)参与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综合业务部门。

  (二)软件要求:

  1.税源管理部门与综合业务部门均需要安装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并保存所辖企业以前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

  2.征收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需要安装包含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的最新补丁,并安装MSXML、JRE1.4.0和CTAIS组件。

  (三)数据导入要求

  1.“正常企业(包括零申报企业)”和“非正常且应汇缴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和审核数据采取导入方式进行;

  2.“非正常且不汇缴企业”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不需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导出数据。但未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由汇总缴纳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企业所得税证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业务流程

  第一步:涉外企业将年度所得税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申报数据盘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税源管理部门(采取非电子申报的,由税源管理人员在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中手工录入数据),由税源管理人员将企业申报数据导入涉外企业汇算清缴软件系统,经与纸质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申报数据导出到申报数据盘上。

  第二步:纳税人持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到征收部门,征收岗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模块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一份返纳税人,一份返税源管理部门。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综合征管软件提示企业已预缴税额、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等数据与导入的申报接口数据不一致的,征收岗位人员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人员,待税源管理人员进一步确认后才予保存数据。

  第三步: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申报表及附表资料进行二次审核,将审核数据录入汇算清缴软件系统。当审核结果确认后,将从汇算清缴系统中将审核结果导出到指定存放目录,并由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第四步:涉及补(退)税的,由纳税人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事宜通知书》到征收部门,由征收人员到指定目录内下载与通知书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审核数据文件,并将数据文件读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开具税收缴款书。不涉及补(退)税的,由税源管理人员直接通知征收岗位人员接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模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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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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