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70号 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12-29
文号:国税函[2008]107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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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现将制度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纳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对各地降低标准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果有关资料能完整填列的,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不能完整填列的则不得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体系依然保持上年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的体系,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其中《工业产品月报表》和《房地产企业季报表》指标不变,其他4张报表略做调整。

  《基本信息表》中,为方便企业填报增加了“是否实行新的会计制度”的选项,根据大企业管理需要增加了“上级关联企业主代码”,删除了“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政策”的选项。《税收月报表》中,为了解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投资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增加了“ 外购可抵扣固定资产 ”和“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两项指标,增设了体现从价消费税额情况的指标,调整并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相关指标。《财务季报表》主要指标保持不变,但在指标后标示出了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填报的指标名称。《调查问卷(季报)》增加了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应对危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影响等几个问题。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计统司/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9年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延长,为方便企业填报,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上报时间比上年延后两天,季报时间不变。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20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2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表所属期为12月份时,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10日前,各项报表仅填列年度累计数,其中《财务季报表》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的财务情况填报,《调查问卷(季报)》中的“全年”、“本年”改指为2010年。《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进行修正。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税源监控在了解税源状况及趋势、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促进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顺利运行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新的机构设置方案,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明确由各级规划核算部门承担,地市以上国税局、地税局必须在规划核算部门设专岗,并配备懂经济、懂财会、懂税收、具备较高分析技能和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从事这一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监督,完善考核办法,促进监控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健全完善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不断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从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对企业和基层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辅导,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进一步健全数据审核体系,加强中间环节审核,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纠错机制,杜绝屡错屡犯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研究改进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方式,对指标口径完全一致的,可以从征管系统中导出,不再要求企业填报,鼓励各地采用网上直报等方式采集非申报类监控数据,从根本上解决重复报送问题,提高采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进一步摸清原因,解决问题,2009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重点税源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三)深化数据应用。重点税源企业在经济和税收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2009年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化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通过开展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客观准确地反映税源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管理、组织收入、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及时发布行业平均税负、物耗以及预警标准等信息,为基层开展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为促进各地加强数据利用,各地要继续坚持按月上报专题分析、按季上报综合分析报告的做法,及时反映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税务总局也将下发部分研究课题,请各地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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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