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79号 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4-14
文号:国税函[2008]2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在税收数据分析工作中发现,国美、苏宁、大中等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为分析原因,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全面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二、核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有存根联滞留票的国美、苏宁、大中所属461家电器零售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明细信息请各地通过税务总局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获取。

  三、核查工作步骤 

  (一)销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2008年4月1日至30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逐票对销货方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核查结果录入到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的“销方管理”菜单项中。

  (二)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 

  2008年5月1日至31日,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结合销货方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对电器零售企业进行核查,逐票落实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录入到核查工具软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模块的“购方管理”菜单项中。

  (三)2008年6月底,各地对专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四)2008年7月10日前,各地国税局稽查部门对接收到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的案件,以省为单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上报《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涉案企业接收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统计表》,详见附件1)。

  各级稽查部门应对本地区接收的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并于每月10日前,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并上报上月《检查统计表》。各地应在9月底前查结案件,并在2008年10月20日前将《检查统计表》和《×××省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涉案企业接收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报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核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核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核查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及时反馈各项结果信息,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票查明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核查发现企业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需移交稽查部门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对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填制《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详见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组织查处。《移交清单》应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字,一式两份,分别保存。

  (三)对于核查中出现的本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登记信息,但已走逃或列为非正常户的情况,除有证据证明该企业确实涉嫌偷骗税问题外,不移交稽查部门。

  (四)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结合核查工具软件中统计报表数据,认真做好总结工作。总结报告要全面反映核查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问题企业处理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为保证此次专项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税务总局在核查工具软件中专门新增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滞留票核查功能模块。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税务总局内网反馈信息,掌握工作进度。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