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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收到退还的以前年度多交税款,原则上应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此,如果是由于专管员对政策不熟悉,导致贵司以前年度多交教育费附加而少交企业所得税的,可以要求贵司补缴少交的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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