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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00万元是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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