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8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9月底的增量留抵进项税是与2019年3月底相关较增量不能少于50万元,而不是与2019年8月底相比不能小于50万元。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