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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不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不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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