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0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依据上述规定,还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填写的是税务机关,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销售方填写税务机关。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