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6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小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集团取得下属子公司的债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