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07]9号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递补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6-20
文号:农经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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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初审基础上,通过专家审核,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同时,等额递补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按照八部门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要求,坚持服务“三农”的发展方向,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关系,使农民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带领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坚持科技创新,大力引进、应用、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培养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坚持可持续发展,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诚信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实现企业不断壮大,农民显著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4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顺鑫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

  天津市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泊头东方果品有限公司

  河北晨光天然色素有限公司

  山西省文水县大象禽业有限公司

  山西纪元玉米产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春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依安瑞雪糖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垦米业有限公司

  江苏胜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稻花香集团

  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

  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瑞昌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美宁实业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春源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特安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巨龙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藏高原绿色肉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拓普农产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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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