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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所以,发生达到会计准则确认的时点,但是没有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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