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8]32号 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8-02-14
文号:财企[200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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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为大力支持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逐步形成一整套有利于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提高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推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有力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扩大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产品的出口,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国际服务业加快转移的难得机遇,把鼓励发展服务贸易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支持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积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按照《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周密规划,科学认证,合理统筹安排资金,集中财力,抓紧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包括示范园区)。科学界定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的建设,完善服务外包综合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投资环境,优化专业服务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包括示范园区)的有关公共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给予定额资金支持。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享受中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可进一步加大对本地软件示范园区等公共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三、鼓励和支持我国服务外包企业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为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安排相应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继续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可研究相应的支持政策,也可进一步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取上述各类认证的支持力度,或支持其它有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资质认证。

  四、推动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跨越式发展。要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搭建发包与接包商面对面的交流平台。中央财政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国际推介会等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国际发包量大的日、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举办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专项推介活动。

  五、促进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先进水平,承接高端国际外包业务。中央财政将在总结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确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服务外包示范区、以及列入商务部、财政部重点支持名录的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制定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六、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要深入研究,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并购境外中小服务外包企业,鼓励中小型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组建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坚持“开放与共赢”的发展道路,努力完善服务外包产业的双向投资贸易政策,积极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在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支持和兼顾企业全方位承接国内各类的服务外包业务,着力培育一批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企业。

  七、大力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人才培训。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抓紧培训一批适应服务外包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服务外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鼓励大学毕业生就业于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转移和循环。

  中央财政将重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定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定额资金补助,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的资金压力。同时,积极研究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高端人才赴境外实训的政策措施。

  为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培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适用人才,中央财政将支持各类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所进行的适用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对提供服务外包适用人才并具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服务外包或软件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给予定额奖励。

  八、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本地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持续、协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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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