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08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11-24
文号:国税发[2008]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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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形势和重要性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一些行业职工收入水平有所下降,股票交易亏损面增大,部分原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由于收入减少而达不到申报标准。目前,自行纳税申报仍然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个别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仍然不理解,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有所下降。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困难。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该项工作开展的第三年,是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强高收入者征管,促进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要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克服困难,采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要深入研究,认真部署,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要求,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申报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以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和典型案例曝光为突破口,全面推动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认真分析,摸清底数。要确保税务机关已掌握的高收入者依法申报,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抓住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小的地区和行业,提高这些地区和行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北京、上海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前三季度均达3.9万元以上,增涨幅度较大。通信、电力、医院、高等院校、采矿(如煤炭、稀有金属采掘)、职业培训、科学研究、IT等行业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小,银行、保险等行业尽管受经济波动影响,但依然保持了较高职工工资水平。近几年来,个人的投资分红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一直是征管的薄弱环节,各地应针对薄弱环节重点研究堵漏措施。

  三、深入宣传和广泛提醒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

  要制定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工作计划,尽早启动宣传工作。要做好专项检查典型案例曝光工作,发挥典型案例曝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以及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等。要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选择与高收入人群联系紧密的地域宣传,采取高收入人群可能关注的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要重点结合纳税人近年来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宣传,宣传纳税人为什么要自行纳税申报、哪些收入要(不要)申报和不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纳税服务工作。要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切实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消除顾虑,引导纳税人申报。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

  四、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和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

  要继续运用和强化设立咨询台、上门集中辅导、政策宣讲会、电视专题讲座等服务措施。要及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提供平时已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信息的查询,运用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申报提醒。要提供多元化申报方式,特别是提供网上申报、绿色申报通道等。要切实做好纳税人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权益。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改进服务措施,耐心细致地宣传辅导,方便快捷地受理申报,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义务。

  五、切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和可利用度

  要通过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在受理申报环节,要主动提醒纳税人是否还有其他项目要申报,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在数据审核录入和统计分析时,对申报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申报可能不实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具体核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要通过加强分行业人员和分项目申报数据统计分析,切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可利用度。要充分利用和挖掘已掌握的申报数据,确定本地区的高收入行业和人群,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带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

  六、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2008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行纳税申报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好各项工作。要与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出版社、彩票中心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获取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稿酬所得、中奖所得等相关信息。要与宣传部门、邮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宣传、邮寄申报等工作。要科学分析预测本地区可能达到的申报人数,确立工作目标。要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申报期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上级地税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到实处。要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确定奖惩方案和机制,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步顺利进行,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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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