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97号 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08-10-22
文号:国税发[200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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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全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了前三季度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但是,由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以及税收政策调整等情况的变化,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全年税收稳定增长,现就切实加强各税种征管、努力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加强增值税进、销项税金对比分析,运输企业发票开具和抵扣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做好超标准未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抵扣链条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理,强化对稽核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加强票表比对,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利用税控装置强化对加油站、超市、机动车经销等行业的增值税管理。做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实现通知单信息在购销双方税务机关的传递与核对。

  (二)强化营业税征收管理。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的营业税管理和评估,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充分利用国土、房管、契税征收等外部信息,强化税源控管。加强对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的管理,及时将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收入信息传递给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对代开票纳税人严格实行"先税后票",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防止虚开货运发票行为。

  (三)强化消费税征收管理。落实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成品油、烟、酒、汽车等行业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强化相关税种的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车辆税收一条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海关完税凭证、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比对分析,提高各税种综合管理水平。依托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分析评估,并及时反馈信息,促进加强对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监控。将长期亏损、连续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列为管理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和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抓好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所得税入库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跟踪管理,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分月入库台账,逐户分析收入变化原因,按月逐级报告。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严格按照年初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做好月(季)度预缴,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缴比例和税额,不得违规批准缓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主动加强与科技、农业、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严格减免税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范围、程序实施减免税管理,逐户建立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强化税基管理,加强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对,并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信息比对,防止企业少计收入或虚列支出。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在 2008年底前将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并逐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覆盖面,总局将在年底前进行抽查。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认真开展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促进自行申报。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对股权转让所得、拍卖所得、股息分红、偶然所得等加强征收管理,严厉查处以发票冲抵个人收入等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三、加强对财产和行为税征管

  (一)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进度。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运用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开展对比,利用GPS技术等手段实施实地监测,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土地面积的真实信息,并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系统,为开展征管、稽查工作提供支持,做到边清查、边堵漏、边入库。

  (二)强化地市维护建设税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尽快制定两税信息比对软件安装使用及两税信息比对方案,积极开展2007年度两税信息比对分析,并在年内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费。

  (三)尽快落实资源税调整有关政策。及时转发并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额的文件,尽快将政策调整转化为收入增长。

  (四)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及时开展对2007年和2008年初已基本销售完毕、符合清算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五)积极推进车船税代收代缴。积极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总局将加强指导、督促,并力争年内与保监会就各地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六)抓好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总局拟在12月份土地审批相对集中期间,组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新耕地占用税条例情况,推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集中清理陈欠。各地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反避税工作,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

  (一)强化反避税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以及利用各国税法漏洞等方式避税的监控,减少税收流失。

  (二)加强对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等行为的税收管理。跟踪和掌握居民、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等活动中产生的应税收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强化日常监控,做好国际税源税务登记备案、日常申报工作,开展国际税源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加强部门配合和国际协作,强化税收协定执行。

  五、加强税务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认真做好2008年各类税收专项检查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协调和督办,抓好对已查处大要案的协查和案件协查地的查补税款入库工作,努力做到案结税清。总结运用近年来对部分垄断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检查的经验,适时扩大检查范围,组织对同类行业中其他企业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稽查部门组织抽查。

  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确保公正文明执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有增收因素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规范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络等一线服务窗口,提高办税和服务效率。按照纳税人行业、规模、类型提供个性化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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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