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
发文时间:2008-12-30
文号:国税函[2008]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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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各地继续就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开展工作,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处理的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收益适用税收协定的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为了促进各地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现将该案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并高度重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提高本地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水平。


  附件:  

新疆国税局成功阻止税收协定滥用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0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液化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其中B公司为主要投资方,出资7.8亿,占注册资金的97.5%,C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

  2006年7月,A公司出资方B公司和C公司与某巴巴多斯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巴巴多斯D公司通过向B公司购买其在A公司所占股份方式参股A公司。巴巴多斯D公司支付给B公司3380万美元,占有了A公司33.32%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后,A公司的投资比例变更为:B公司占64.18%, C公司占2.5%,巴巴多斯D公司占33.32%.

  合资协议签署27天后,投资三方签署增资协议,B公司增加投资2.66亿元人民币(即B公司出售其股权所得3380万美元)。增资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6亿人民币,各公司相应持股比例再次发生变化。其中: B公司占73.13%、巴巴多斯D公司占24.99%、C公司占1.88%.

  2007年6月,巴巴多斯D公司决定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24?99%的股权以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B公司支付巴巴多斯D公司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从2006年6月与中方签订338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到2007年6月转让股权撤出投资(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买卖股份),仅一年的时间取得收益1217万美元。

  二、涉税问题

  在为转让股权所得款项汇出境外开具售付汇证明时,付款单位代收款方D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开具不征税证明。理由是: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应仅在巴巴多斯征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时对此项不征税申请进行了研究,并将情况反映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展了调查,发现了种种疑点。

  疑点一: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于2006年5月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其注册一个月后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而投入的资金又是从开曼开户的银行汇入中国的。该公司投资仅一年就将股份转让,并转让收益高达12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72万元,收益率36%,且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约定的。

  疑点二:关于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问题,税务机关提出了疑问。为此,D公司提供了由我驻巴巴多斯大使馆为其提供的相关证明,称其为巴巴多斯居民。但该证明文件只提到D公司是按巴巴多斯法律注册的,证明该法律的签署人是真实的;同时该公司还出具了巴巴多斯某律师证明文件,证明D公司是依照“巴巴多斯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同年7月即与我国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XX大街XX花园。但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家庭住址均为美国××州××镇××街××号。

  疑点三:巴巴多斯D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外方,并未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投资,而是只完成了组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程序,便获取了一笔巨额收益。从形式上看是投资,而实际上却很难判断是投资、借款或是融资,还是仅仅帮助国内企业完成变更手续,或者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经济问题。

 三、处理经过

  根据中巴税收协定,此项发生在我国的股权转让收益我国没有征税权,征税权在巴方。在D公司是否构成巴巴多斯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股权回购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同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股权转让款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的款项,余额部分待D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确定后再做决定。

  对此,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一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中巴税收协定;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汇报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最终确认D公司不属于巴巴多斯的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巴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在华投资活动中的所得应按国内法规定处理。2008年7月完成了该项9163728元税款的入库工作。至此,此项工作顺利结束。

  四、几点启示

  通过处理此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及主管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对税收协定规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有如下的体会。

  (一)国际税务管理工作没有地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新疆地处偏远,经济相对落后,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少、规模小、涉及国际税务事宜有限,但是如果放松了国际税务工作的管理,就会因为工作的松懈给我国的税收权益带来损失。

  (二)责任心是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税务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没有自觉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责任心就很难应对新形势的挑战。

  (三)部门配合是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关键。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仅靠税务部门是很难做好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长期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与自治区及市相关部门,如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财政、地税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间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经常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了部门间的协作与联系。 

  (四)税收情报交换是维护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权益的有效手段。针对此案,税务总局多次向巴巴多斯和美国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专项情报请求,并最终证实相关公司并非巴方税收居民,为整个案情的定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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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