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8]352号 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8-11-27
文号:财企[2008]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群策群力,采取有效措施,顺利完成了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汇总及分析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通报如下:

  一、2007年度外商投资规模保持平稳发展,经济效益大幅提升

  各地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创新招商方式,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吸收外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编外商投资企业15.6万户,比上年增加1.4万户,增幅9.7%.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35.2亿美元,同比增长14.9%.其中:全国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7.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增速大大高于平均水平。

  2007年,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6万亿元,同比增长28.4%.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3万亿元,同比增长16.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的企业111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9万亿元,占汇编企业的21.4%.实现利润总额1.1万亿元,同比增长41.9%;盈利企业85698户,实现利润1.3万亿元,同比增长35.8%;亏损企业70248户,亏损额1943.56亿元,亏损面为45.05%.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税金7844.1亿元,同比增长17%.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顺利完成,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外资企业会计决算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对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财政部门对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不断加强。广东省财政厅要求参加年检企业的财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年报报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不予年检的做法,保证了联合年检的工作质量。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地方联合年检部门普遍树立服务意识,通过建设行政服务大厅,实现与企业有关的审批机关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创建了更具吸引力、更加和谐的投资环境。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完善一站式服务和外商投诉应诉体系,定期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认真对待和解决外商反映的政务、人才、生活等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优良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顺利完成,决算工作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各单位积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各项管理措施,加强企业决算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保证了企业年度决算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是外资企业会计决算编报范围不断扩大,汇编户数增长较快。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逐级布置培训工作,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扩大汇编面。如安徽省财政厅采取得力措施,汇编户数较上年增长42.7%.山东省财政厅加大工作力度,汇编户数同比增长29.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针对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缺乏手段、平时联系不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观念淡薄的情况,一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上门摧收报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平台,收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汇编户数增幅较大。

 二是加强沟通指导,严格审核,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7年度外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做了重大调整。对此,各地财政部门结合决算工作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了新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培训。同时,各地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规章制度,要求企业的决算必须经中介机构审核,保证了财务会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公允,从报表验审情况看,年报数据质量较往年有较大提高。黑龙江省财政厅加强与市、县财政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报表编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全国率先完成外资企业决算工作。江苏省财政厅积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基础审核、各市初审及全省集中会审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错漏,力求数据真实、完整。

  三是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开展报表网上填报的有益探索。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决算工作中的应用,部分财政部门有效结合联合年检,较好地解决了报表收集困难与报表准确率偏低的历史问题,减轻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压力,同时方便了企业。福建省财政厅通过在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平台中加入会计报表模块,将企业网上填报会计报表作为联合年检的必要条件,保障了决算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年报信息质量。

  四、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关基础性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

  一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财务监管不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相当薄弱,有的企业由于会计记录不健全造成存货及往来账目无法核实;有的企业银行账目不清,财务管理流于形式,致使会计信息失真。通过编制决算和年检还发现,不少企业存在假合资现象,借外商投资企业之名,套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实;部分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少,以设备、专有技术投资的多,且机器设备未经商检部门进行价值鉴定,专有技术也未经有关权威部门进行评估;不少企业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钻国家“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空子。

  二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不规范、不严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完整,影响数据准确性。同时,受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追求收入,过分迁就企业,披露问题避重就轻,对较大的问题如出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披露不充分,对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则用词含糊,影响了会计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三是少数单位上报会计决算不及时,数据错误较多,对财务会计决算分析及总结工作不够重视。个别单位对决算工作重视不够,一再拖延上报时间,影响了全国决算汇总工作进度,有的单位上报数据存在勾稽关系不正确,存在实际投资总额与所有者权益差别较大等问题。部分单位未做系统性分析和工作总结,不利于今后工作水平的提高。

  对于上述问题,各地方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为鼓励先进,推动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水平,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经过对各地方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决定对会计决算工作成绩突出的福建省财政厅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名单见附件)。希望各地方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信息质量,加大分析研究力度,促进外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工作通报表扬单位名单(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