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8]74号 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11-26
文号:财综[2008]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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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本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主体,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处或科(室),保障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部署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主要属于市县级地方事务。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2009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按规定程序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附表形式报告本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部署各市县尽快开展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将其作为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办法,确定编制范围,明确编制方法,规范编制流程,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加大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县编制2009年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2008年年底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对各地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关键是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等,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测算情况。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时间滞后于土地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地区前三年土地供应规模、土地供应结构、地价水平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状况,综合考虑下年度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合理确定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规模。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确定,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包括以往年度结余和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

  五、保障土地出让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原则上不调整当年支出预算,不予追加土地出让支出规模,超收收入在以后年度安排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相应压缩土地出让支出规模。鉴于处置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形偶发性较强,因此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准确估算,对由此造成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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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