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05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
发文时间:2008-11-14
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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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

  (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

  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 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

  (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

  (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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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