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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参考国税发〔2006〕156号的相关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贵司取得专用发票后,出现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销售方凭贵司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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