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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华总工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员工获得的中华总工会给与的奖励不可以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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