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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签订BOT合同并将建筑部分外包出去,建筑部分应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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