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0]18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1-29
文号:财行[201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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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会议实行定点举办。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调整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含宾馆,以下统称饭店);

  (二)公布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及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定点饭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省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指导、协调全省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六)对各市定点饭店的变动予以审定;

  (七)财政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定点饭店的招投标工作;

  (二)对定点饭店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指导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四)对定点饭店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定点饭店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定点饭店以三星级宾馆及其以下招待所为主,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

  第九条 通过统一政府采购并报财政部批准确认定点饭店后,各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一式五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四章 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饭店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饭店招标投标,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收费标准,定点饭店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或开会,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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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