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10]1760号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10-11-10
文号:财行[2010]17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42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的要求,我省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会议和出差定点管理,是我省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采购,在各市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定点饭店信息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网址为www.hotel.gov.cn。

三、省直机关必须到定点饭店开会,并主动缴纳会议费。出差住宿必须到定点饭店,并开具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省直单位会议费和出差住宿费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嫁。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各省直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及自带车辆,从严控制。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内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9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各省直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不得到超标准的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8%以内。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  会议开支范围。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第八条  会议开支标准。实行分类会议开支标准,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一、二类会议经费,省财政厅根据会议定额核定,超支不补。三类会议经费,省直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会议经费中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会议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对不在规定饭店(宾馆)召开会议的,省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1011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