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复[2010]3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时间:2010-01-08
文号:汇综复[201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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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请示(川汇发[200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外汇局可按照《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办理核准手续。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时,股权出资核准件可作为境外投资者出资已到位的相关证明。

    其他分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


    附件: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股权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用作出资的股权价值评估依据及被投资企业审批、出资方式等情况以及境外投资者将股权公司的股权用于出资的确认书)。

2.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IC卡。

3.用作出资的股权所属企业关于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

4.同意以股权出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股权公司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及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若股权评估溢价并以评估价投资另需提供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出资涉及的有关交易情况及再投资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拟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或变更情况。

3.通过系统查询股权公司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已缴足注册资本。

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股权公司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入“其他所得出资”项下。

2.境外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境外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境外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应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重点审核第39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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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