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58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5月立案查处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查处年度为2010年度。2021年12月22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公司在这笔股权交易上少申报印花税约9.7万元、企业所得税约496万元,合计约506万元,全部追征,追征依据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偷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同一份决定还写明,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只写比例、没有上限。
某公司不服,认为税款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要受《行政强制法》约束,总额不能超过本金,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认为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且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补偿,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性质不同。某公司随后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换了一个起点,先给税款滞纳金定性:《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列举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中第一项就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滞纳金是对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者的经济制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带有惩罚性。税务机关对欠税加收滞纳金同样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税款所属的2010年度距处理决定作出已有11年,二审认定加处的滞纳金远远超出欠税本金,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处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复议决定一并撤销,并责令稽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裁判要旨:税款滞纳金带有惩罚性,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总额不能超过欠缴的税款本金。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对持有税务处理决定、滞纳金仍在累加的企业,应将欠税本金与累计滞纳金放在一起测算,关注滞纳金起止时间、过错认定与减免情节。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行终1090号行政判决。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