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0]291号 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0-11
文号:财企[2010]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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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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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