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延缓缴纳至明年应当关注的事项及应用示例
发文时间:2020-06-05
作者:夏宇
来源:税务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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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该公告主要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预缴进行了延期。具体延期政策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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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一、如何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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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二)指标计算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照本文第七部分应用示例。


  二、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的延期


  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0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个体工商户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款延期缴纳是指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而非所属期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款。


  例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7月的申报期申报第二季度(4月——6月)的税款10万元,这10万元可以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具体应用示例参见本文第七部分。


  三、如何享受税款延缓缴纳的政策?


  根据10号公告,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享受延期缴纳政策不需要办理专门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就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通过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就可享受。


  提示:享受延期缴纳税款不等于延期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且在年度终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


  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吗?


  可以,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有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的,可选择不享受。


  五、10号公告的优惠可以与普惠性


  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享受吗?


  可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六、5月份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10号公告:“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10号公告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也就是说企业在5月份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以退还。


  小微企业在4月份预缴的第一季度的税款不符合退还条件,不可退还。个体工商户在5月份缴纳的属期为4月份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于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七、应用示例


  假设A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选择享受10号公告的税款延期政策,2020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已于4月份进行了预缴,2020年度各个季度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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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分析


  (一)判断A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首先,A企业从事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然后,我们来看A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这三个指标的规定。计算过程如下:

image.png

结论:A企业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提示: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的判定以本年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来判断。


  (二)每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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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期缴纳税款


  2020年第一季度:


  本次延期缴纳的税款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的税款,A企业在4月份时预缴的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万元不能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2020年第二、三季度:


  A企业在7月份、10月份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万元、10万元,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企业可延缓缴纳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税款15万元。


  2020年第四季度:


  A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的应缴所得税额为3万元,第四季度的申报期在2021年1月份,故第四季度的税款3万元,无法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2021年第一季度:


  按照10号公告的规定,A企业应该在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期的税款,即A企业应该在2021年1月份缴纳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的税款,合计18万元。


  延伸思考


  假设A企业截至第二季度末的指标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并缴纳了当期税款,但截至第三季度末的指标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此种情况下,第二季度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一并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虽然,10号公告在文件中仅明确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5月19日),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但根据10号公告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且A企业截至第三季度末的确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笔者认为A企业可申请退还第二季度的税款,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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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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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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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