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延缓缴纳至明年应当关注的事项及应用示例
发文时间:2020-06-05
作者:夏宇
来源:税务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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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压力,202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该公告主要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预缴进行了延期。具体延期政策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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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一、如何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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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二)指标计算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具体计算方式请参照本文第七部分应用示例。


  二、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的延期


  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0号公告的解读中明确,个体工商户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款延期缴纳是指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而非所属期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款。


  例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7月的申报期申报第二季度(4月——6月)的税款10万元,这10万元可以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具体应用示例参见本文第七部分。


  三、如何享受税款延缓缴纳的政策?


  根据10号公告,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享受延期缴纳政策不需要办理专门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就可以享受,个体工商户通过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就可享受。


  提示:享受延期缴纳税款不等于延期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且在年度终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


  延缓缴纳税款的政策吗?


  可以,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如纳税人有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的,可选择不享受。


  五、10号公告的优惠可以与普惠性


  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享受吗?


  可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六、5月份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10号公告:“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10号公告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也就是说企业在5月份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以退还。


  小微企业在4月份预缴的第一季度的税款不符合退还条件,不可退还。个体工商户在5月份缴纳的属期为4月份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于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七、应用示例


  假设A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选择享受10号公告的税款延期政策,2020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已于4月份进行了预缴,2020年度各个季度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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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分析


  (一)判断A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首先,A企业从事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然后,我们来看A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这三个指标的规定。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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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A企业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提示: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的判定以本年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来判断。


  (二)每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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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期缴纳税款


  2020年第一季度:


  本次延期缴纳的税款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的税款,A企业在4月份时预缴的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万元不能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2020年第二、三季度:


  A企业在7月份、10月份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万元、10万元,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企业可延缓缴纳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税款15万元。


  2020年第四季度:


  A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的应缴所得税额为3万元,第四季度的申报期在2021年1月份,故第四季度的税款3万元,无法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2021年第一季度:


  按照10号公告的规定,A企业应该在2021年第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期的税款,即A企业应该在2021年1月份缴纳2020年第二、三、四季度的税款,合计18万元。


  延伸思考


  假设A企业截至第二季度末的指标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并缴纳了当期税款,但截至第三季度末的指标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此种情况下,第二季度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一并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虽然,10号公告在文件中仅明确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5月19日),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但根据10号公告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且A企业截至第三季度末的确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笔者认为A企业可申请退还第二季度的税款,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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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