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消字[2010]3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0-07-05
文号:工商消字[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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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更加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对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高度重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采取针对性更强、更有力的措施,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密切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作为治理重点,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是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问题,积极组织力量排查。指导各地工商机关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具备立案条件的重要线索,及时立案,深挖细查。二是进一步加大督办协调力度,根据各地工商机关上报的在查案件情况和举报投诉情况,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办。三是继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完善案件数据采集和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有机关联,总结推广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黑名单库”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三、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积极制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房地产合同监管,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展销(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配合质检、建设等部门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材市场秩序。

  四、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监管,重点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等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中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房地产市场消费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依法受理和妥善处理消费者有关房地产市场的申诉举报;大力推进城乡“一会两站”建设和12315进市场、进企业,不断扩大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促进消费纠纷和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为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房地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检查落实

  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复杂。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强化整顿工作的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市场管理、竞争执法、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和整顿工作。要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以及典型案例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于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整顿工作半年小结和年度总结。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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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