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5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0-06-10
文号:国税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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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2010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税收政策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根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3.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二)加强宣传辅导

  1.完善网站建设。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网站设立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

  2.政策宣传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发布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

  3.税收问题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在纳税服务热线提供可随时查询到的答案;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暂时不能解答的,应尽快研究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规范税收管理

  1.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2.掌握基础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打好基础。

  3.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4.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具体操作规程,增加确定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做好协定工作

  1.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应,为税务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2.税收协定的解释。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3.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各地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

  4.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地税务机关要从税收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门配合,主动协调。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将税收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

  (三)不断总结,完善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税收风险,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以及税收服务,探索有效服务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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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