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10]1号 关于下发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14
文号:企便函[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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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工作实际,我司制定了《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把2010年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建设年”,紧紧围绕加强纳税服务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这两项重点工作,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一)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充分发挥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重点关注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一致性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及时了解、反映企业对有关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完成风险测评的基础上,试点帮助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以一部《指引》、三大系统、五个步骤为主线,结合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

(五)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测评。继续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风险调查、评估,了解和掌握企业税收风险状态与成因,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六)完成对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并督导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协调开展针对性检查和反避税调查。

(七)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税源管理。强化对企业集团整体和分支机构的税源监控和综合分析,明确各层级相应职责,实现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大企业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三、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进一步完善税务风险管理软件。按照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技术手段,开发完整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和审计信息化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培训和应用工作。

(九)加强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根据税收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托现有的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开发拓展功能,实现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全面收集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信息,建设全国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

(十)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依托金税三期工程,按照管理扁平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的要求,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各层级开展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风险防控、反避税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参照总局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各层级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内部工作协调制度,确保对大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十二)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制度。针对具体行业或企业,成立跨地区、跨层级人员组成的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了解企业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企业具体税收问题,提出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方案和意见。

(十三)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协作联动,明确地区之间、层级之间、国地税局之间工作联动协作的相关职责和要求,制定联动协作办法,使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四)做好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方案要求,从有利于落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职责、有利于形成专门力量的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做到机构、职责明确,人员数量、结构合理,能够真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地税系统可参照国税系统的做法与要求,明确各级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十五)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全员培训,促进全系统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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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