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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4月1日只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降增值税税率。对于购进环节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选确认和认证抵扣的360天的期限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您公司4月1日前取得的所有专票的进项只需在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内勾选确认抵扣就可以,不需要在4月1日前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全部勾选确认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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