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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政策,贵公司3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留到4月一次性认证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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