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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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