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便函[2010]24号 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
发文时间:2010-02-25
文号:货便函[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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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


一、严格依法征税,加强分析,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加强货物劳务税征收管理,促进收入稳定增长,是货物劳务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继续推进货物劳务税税制改革,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强化征收管理。坚决贯彻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原则,促进货物劳务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税制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税收管理

(一)增值税

1、研究增值税改革问题。

2、推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3、研究调整运输费用增值税扣除率。

4、研究完善军工企业增值税政策方案。

5、研究海关监管区域增值税政策问题。

6、调查研究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明确相关政策。

7、抓好增值税数据分析,充分利用总局数据集中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评估与行业评估。

8、研究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

9、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0、改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1、做好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在全国全面实施工作。

12、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开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消费税

1、积极研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可行性。

2、进一步深化成品油税费改革,积极研究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的问题。结合改革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3、研究完善汽车消费税政策。

4、研究完善化妆品消费税政策。

5、修改《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卷烟5号令)。

6、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完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价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税收

1、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批示,制定下发具体出口退税实施办法。

(1)在海南省试行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的管理办法。

(2)天津航运中心建设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

(3)在全国边境地区实施人民币结算退税办法。

(4)上海启运港退税管理办法。

(5)结合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投资项目项下等出口退税政策。

(6)明确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问题。

(7)对现行进口税收优惠进行清理。

2、研究制定统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避免由于对两种加工贸易实行不同的退免税政策,而导致两种加工贸易的非正常波动。

3、整合特定区域税收政策,修改完善布局规划及审批标准。

4、对出口退税退(免)税政策进行清理、归并、规范,形成一个政策完整规范、简练的系统性文件。

5、与增值税相关改革相衔接,适时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

6、研究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7、研究制定《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8、开展出口退税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9、开展特殊出口贸易、特定退税货物、海关特定监管区等出口退税调研工作,堵塞漏洞、完善出口退税管理。

10、推进出口退税税库银联网工作。

11、做好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在出口退税管理上的应用工作。

12、加强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数据分析,推进出口退税预警工作。

13、跟踪调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出口退税情况,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数据传输及应用工作。

14、积极配合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工作。

(四)营业税

1、研究营业税条例和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完善营业税境内外划分政策。

2、研究扩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

3、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

4、完善保险分保、单位和个人演出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

5、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6、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征收管理。

7、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强化货运业营业税“票表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换办法,形成征管合力。

(五)车辆购置税

1、贯彻落实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2、研究摩托车和农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3、研究完善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继续做好车价信息汇总审核工作。

4、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5、完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车辆购置税电子申报办法。

6、扩大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

7、规范免税车辆审核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撤销车购税专用帐户和推行POS机缴税工作。

9、加强与车辆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信息交换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打击利用车辆购置税虚假完税证明偷税和骗取上牌行为。研究开展车辆购置税税收检查工作。

三、树立良好风范,加强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工作

(一)加强作风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货物劳务税队伍良好形象,促进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税收工作规律,本着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目标,积极开展货物劳务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货物劳务税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各地货物劳务税工作的指导,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货物劳务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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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